大明:我重生成了朱允炆 第934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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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事已至此,禁缠足的条件已是成熟。
  朱允炆没有犹豫,大笔一挥,颁布了建文十年禁缠足令:
  其一,凡皇室、官员、士人,不得迎娶缠足小脚女子为妻妾,不允许聘用缠足女子作丫鬟、下人。
  其二,歌舞青楼,不允许小脚女子居留;
  其三,严禁一切诗词、戏剧、小说、杂剧等推崇三寸金莲、五寸金莲等小脚;
  其四,缠足乃是病态旧习,是耻,是伤,是残害大明百姓,已是缠足的,是可怜人,不得鄙视。尚未缠足的,当珍惜健康,不得愚昧缠足;
  其五,禁百姓缠足,地方百姓缠足积习不改,两年官吏撤职,三年不改耆老流放,里长戍边,五年内,彻底杜绝缠足……
  朝廷拿出了极是吓人的态度,直接将缠足定义为病态,丑陋,甚至将推动禁缠足问题与官员、里长、耆老等切身利益挂钩,牵连连坐的姿态,让人悚然。
  朱允炆知道陋习不改,无数女子将被缠足残害,身心俱损,现在民间观念已定,若不严厉,若不拿出矫枉过正的狠劲,想要对抗集体观念是很难的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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